第一條 為加快農業(yè)標準化推廣步伐,全面實施農業(yè)名牌戰(zhàn)略,加大對農產品認證(認定)的扶持力度,進一步提高我市品牌農產品的質量和效益,促進農業(yè)增效、農民增收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(qū)域從事農產品生產、加工、經營的企事業(yè)單位、農民專業(yè)合作組織、社會團體及其他經濟組織,其當年獲得無公害農產品、綠色食品、有機食品認證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認定的,均可以申報享受一次性獎勵。
第三條 對獲證單位按照下列標準實行一次性獎勵:
?。ㄒ唬o公害農產品認證。凡按照農業(yè)部、國家認證認可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《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》認證的無公害農產品,對每個獲證單位獎勵2萬元。
?。ǘ┚G色食品認證。凡按照農業(yè)部《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》認證的綠色食品,對每個產品獎勵4萬元。
?。ㄈ┯袡C食品認證。凡按照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《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》,經國家認證認可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有機產品機構認證的有機食品,對每個產品獎勵6萬元。
?。ㄋ模┑乩順酥井a品保護認定。凡按照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《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(guī)定》認定的地理標志產品,對每個產品獎勵10萬元。
第四條 獎勵資金由市、市(區(qū))兩級財政按1:1的比例負擔。
第五條 同一基地獲得多家機構認證的,按最高認證檔次獎勵。
第六條 未享受過本辦法獎勵的已認證農產品,今后續(xù)展時可申報享受獎勵。
第七條 已享受過本辦法獎勵的農產品,今后認證由低一級別向高一級別升級的,按差額給予獎勵。
第八條 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屬同一類別不同產品獲得的質量認證,系列產品在5個以下的仍按取得的認證檔次的一次性標準給予獎勵,超過5個以上的按每超一個產品給予0.5萬元獎勵計算。
第九條 鼓勵企業(yè)按照進口國家或者地區(qū)的標準和特殊要求進行有機食品認證,對獲得與我國有互認協議的BCS、SGS、JONA、OMIC等機構認證的有機食品,按照第三條第三款執(zhí)行。
第十條 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在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,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,取得的有機轉換產品認證,不在獎勵范圍。
第十一條 實行獎勵項目跟蹤制度。加強對獲證單位的管理、檢查和監(jiān)督,具體工作由市農業(yè)局、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局、海洋與漁業(yè)局和畜牧局按照認證范圍分工負責。
第十二條 獲得農產品質量認證(認定)的單位,經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警告,并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追回獎勵資金,并向有關認證機構建議撤消認證證書:
?。ㄒ唬┱J證農產品經檢查、檢測、鑒定,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或者超過保質期仍在市場上銷售的;
?。ǘ┱J定產地使用的農業(yè)投入品或者加工產品原料不符合該認證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;
?。ㄈ┥米詳U大認證產品和標志使用范圍的;
?。ㄋ模┵I賣和轉讓認證(認定)證書和標志的。
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農產品,由獲證單位填寫《威海市農產品認證(認定)獎勵申報表》,同時提交認證(認定)證書原件和復印件,于每年的12月底前,對口上報威海市農業(yè)局、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局、海洋與漁業(yè)局和畜牧局。市農業(yè)局統一匯總,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農業(yè)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。